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话来说,“每个人有固有的生存权。此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生命。”虽然侵犯此项权利最常见的情况是军事或执法当局任意使用致命武力,但这些情况并未穷尽可能侵犯该权利的所有情况。国家在医疗保健政策方面的作为和不作为很可能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例如,参见欧洲人权法院,Hristozov 等诉保加利亚案,§ 106)。国家负有积极的(“应尽的注意”)义务来保护和确保生命权,即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管辖范围内个人的生命,并尽其所能防止此类个人的生命“受到不可避免的威胁”(欧洲人权法院,LCB v UK,§36;Brincat et al. v Malta,§§79-80;另见美洲人权法院,Ximenes-Lopes v Brazil,§§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