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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它不同于所谓的科孚海峡原则 [打印本頁]

作者: roselin97800    時間: 2025-3-3 13:01
標題: 它不同于所谓的科孚海峡原则

它涵盖造成损害的非法和合法活动,例如事故或自然灾害。在这方面,,该原则要求国家“不得故意允许其领土被用于侵犯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而该原则的前提是存在国际不法行为(见科孚海峡实质判决,第 22 页)。至关重要的是,尽管无害原则在环境领域获得了最大的支持,因为人们越来越强调预防和防范,但它在国际法中也普遍适用(见《预防条款草案》,第 148-149 页和国际法协会国际法尽职调查研究组第二次报告,第 6 页)。因此,各国有责任防止、制止和纠正源 烏拉圭 WhatsApp 數據 自其领土的任何重大跨界损害,无论损害由谁造成,也无论造成损害的活动是否合法。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规定,限定词“重大”意味着“不仅仅是‘可察觉的’,但不必达到‘严重’或‘实质性’的水平”。它既包括“造成灾难性跨界损害的低概率,也包括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高概率。”(见《预防条款草案》,第 152 页)

COVID-19 疫情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现在科学已经证明,众所周知,它造成了广泛而灾难性的健康后果,可能导致跨国界的死亡。因此,所有国家,无论疫情是否起源于其领土,都有义务尽其所能,尽最大努力阻止冠状病毒传播到其他国家,防止疫情进一步暴发。

国际人权法

评估各国应对疫情措施的关键法律框架是国际人权法,这并不奇怪:毕竟,疫情对人类有切实的影响。各国不仅具有保护其公民免受可能伤害他们的实体或事件侵害的本体论功能,而且还负有这样做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已编纂在国际条约中,并在习惯国际法中具体化。尤其是,不言而喻的是,像 COVID-19 这样的疫情最直接地威胁到个人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生存权

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话来说,“每个人有固有的生存权。此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生命。”虽然侵犯此项权利最常见的情况是军事或执法当局任意使用致命武力,但这些情况并未穷尽可能侵犯该权利的所有情况。国家在医疗保健政策方面的作为和不作为很可能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例如,参见欧洲人权法院,Hristozov 等诉保加利亚案,§ 106)。国家负有积极的(“应尽的注意”)义务来保护和确保生命权,即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管辖范围内个人的生命,并尽其所能防止此类个人的生命“受到不可避免的威胁”(欧洲人权法院,LCB v UK,§36;Brincat et al. v Malta,§§79-80;另见美洲人权法院,Ximenes-Lopes v Brazil,§§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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